奉贤区五四学校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发布时间:2021-05-17 来源:五四学校

奉贤区五四学校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相应说明(试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把握教育惩戒十个维度

 1、教育惩戒功能的教育性。

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教育惩戒追求的第一目标是让学生(受教育惩戒者)引以为戒、改过向上,然后才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惩戒实施者要怀着爱心、责任和人文关怀,应平等对待学生,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态,不能仅为维护自身之威权而使用教育惩戒之手段,亦不能因个人之顾虑而放弃教育之职责。同时,教育惩戒所引发的学生心理感受应是愧疚,且这种愧疚可因教师之引导、自我之觉察而消除,转化为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而非持续的精神压力与痛苦。

2、教育惩戒权力的从属性。

教育惩戒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力,而是行使法律规定的学校管理权、教师教育权和评价权的一种方式。《规则》并没有赋予学校、教师教育惩戒权,只是明确学校、教师可以通过教育惩戒这种方式行使其法定权力。其教育学的基础在于,教育包含正面教育、表扬鼓励和批评教育、教育惩戒等不同维度的行为,单向度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3、教育惩戒规则的确定性。

何种情况能够予以教育惩戒、可以给予什么教育惩戒、如何实施教育惩戒,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则。

4、教师惩戒主体的适格性。

教育惩戒的主体包括教师和学校。教师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限于《规则》第八条(也就是教育惩戒第一种形式)规定的程度较轻的措施。此类教育惩戒只能由教师个人实施而不能委托他人或其他学生实施。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职务行为。这意味着,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过程和场域中实施的《规则》第八条所列之措施方为教育惩戒,脱离职务场域的教育管理行为,不受《规则》保护;也意味着,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无论是否合法合理,都应由学校对外承担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其产生的纠纷和后果均由学校负责。但学校在承担外部责任后,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使教育惩戒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进行追偿、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也就是教育惩戒形式二和三))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及校长、法治副校长等实现,并应在校规校纪中予以明确,非经学校委托,任何个人不得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5、教育惩戒行为的相关性。

可以施以教育惩戒的行为,必须是学生本人的过错行为,并且这种违规违纪的行为表现和学生本人的主观动机有关。《规则》禁止学业罚、连坐罚。教师可以因学生故意不完成作业或学习态度不端而教育惩戒学生,但不能因学生学业成绩不良而施以教育惩戒。教师可以因多人共同犯错而教育惩戒多人,但不能因一人过错而惩罚多个学生或全体学生,比如全班抄作业等。否则,容易引发学生逆反心理。《规则》也反对因家长过错而教育惩戒学生。

6、教育惩戒实施的必要性。

当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时,学校及教师首先要做的是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7、教育惩戒措施的恰适性。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类型、情节轻重、过错程度、一贯表现不同,所对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也应不同。

教师应当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等,审慎而艺术地选择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以求最佳教育效果。当然,适当性包括禁止对小学1—2年级学生实施第十条规定(第三种惩戒形式)的严重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严禁出现《规则》第十二条的八条(注意事项第一条)

8、教育惩戒程序的正当性。

轻微教育惩戒教师即时实施,是否告知家长也由教师自主决定;较重教育惩戒由教师提请学校实施,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可事前告知亦可事后告知;严重教育惩戒必须事先告知家长,并应当事先听取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规则》还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视情况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其关键在于学生内心之发展,而有赖于教师真切观察、科学判断、恰当引导。将情感抚慰作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后的一项措施,既是对教育规律的遵循,也是消解教育惩戒对抗性的必要措施。

9、教育惩戒过程的严谨性。

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同时,要保持适当的严谨性和仪式感。因此,点名批评不同于批评教育,前者是作为正式教育惩戒,后者为日常性的管理方式;课后教导也不同于课后单独谈心谈话,后者是一种帮扶措施。每一种教育惩戒都应有其规范实施样本,每一个教师都应该摸索出自己的一套操作形式。比如,点名批评应至少包括三个环节:当众点出名字、指出不当行为、提出改正要求。

10、教育惩戒后果的即时性。  

当发现学生有不当行为需要教育惩戒时,要即时作出或即刻启动相应程序,反应迟钝不利于达成最佳育人效果。

二、实施教育惩戒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相符的行为;

7)与《五四学校校纪校规》不相符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实施教育惩戒形式

   (一)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1)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五四学校校纪校规管理条例。

(三)小学高年级、初中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上海市专门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教育矫治。

(四)其他

1)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2)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实施教育惩戒注意事项

1、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2、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奉贤区五四学校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3、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第三种形式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需提交奉贤区五四学校校纪校规执行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后方可执行。

4、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第三种形式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奉贤区五四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三种形式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实施教育惩戒补充说明

1、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2、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要注意十个维度。

  3、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4、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5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6、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有违反其中八条违规教育惩戒行为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8、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9学校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10、学校制定本规则的同时成立《奉贤区五四学校校纪校规执行委员会》、《奉贤区五四学校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小组》、《奉贤区五四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三个工作组织。

1:奉贤区五四学校教育惩戒三个相应组织

2:奉贤区五四学校校纪校规

3:奉贤区五四学校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细则

4:奉贤区五四学校实施教育惩戒记载表

5:奉贤区五四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申诉表

奉贤区五四学校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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